• 主旨: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覽卷宗,得 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10.18. 法九十律字第0359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主旨: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覽卷宗,得 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行執一字第0一0六0四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 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各機關專為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自得依上開規定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取。查行政機關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提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 並無類似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得收取費用之規定,故如僅提供「閱覽」,即難謂 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費用,自不宜收取費用。惟如當事人需影印、複 印所閱覽之卷宗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酌收費用,自不 待言。貴署有關申請閱覽卷宗酌收費用之建議,已錄供本部修法之參考。次按同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應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之要件,是以,如行政機關已提供申請人閱覽卷宗、資料,而申請人一 再要求重覆閱覽,如與上開要件不符,行政機關自得予以拒絕。(法務部90.10.18. 法九十律字第0三五九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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