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機關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例如內部簽見、相關準備程序之會議記 錄等,似不宜公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2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29日
    奉 交下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研究室來函請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提供捷 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之資料並答覆質疑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本案有關之招標文件,例如申請須知及評選作業程序等,因已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 捷運局網際網路及公告欄,並曾分別函請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建 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轉達會員知照,因此並無應保密或不得公開之問題。 二、至若屬行政機關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例如內部簽見、相關準備程序 之會議記錄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似不宜公開。 三、另有關本案市有土地甄選合作投資人審查會會議記錄,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七條規定,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及就評選結 果通知投標廠商觀之,本案市有土地甄選合作投資人審查會中,有關會議紀錄內之各委 員發言部分,基於維護委員公正超然立場,似不宜對外提供。 四、又參照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九條規定,採購文件之保存,應注意安全及保密措施; 其中第二項之規定,調閱應僅限於機關間內部調閱參考,似不含議員調閱文件。 五、基於府會關係之和諧,如議員因問政之需要,而需本府提供相關資料,建議應本於上述 說明之原則辦理。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於91年12月 4日廢止,有關採購文件之 保密規範,請參閱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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