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部函院請釋有關貴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及郵政總局員工是否繼續適用現行 貴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 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66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9日
    主旨:貴部函院請釋有關貴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及郵政總局員工是否繼續適用現行 貴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 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局給字第0三七三一八號函轉 貴部九十 年十二月三日交人九十字第0一二五九三號函辦理。 二、按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 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上開原定「一 年」之緩衝期限,業已修正為「二年」,並奉總統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 第九000二六五0一0號令公布施行。準此,本件關於規範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及撫 卹事項之「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未完成立 法程序前,現行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 規則」得繼續適用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務部 91.01.09.法律字第00九 00四六六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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