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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之變更,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踐行預
告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1.21. (九一)法律字第09100017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21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之變更,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踐行預
告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元月九日衛署管藥字第0九一00一二八八六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法規命令除非立法者有意使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定之外,其
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等
名稱為之(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八十九律字第000四0二號函參照)。查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 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
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依其文義觀之,上開「公告」,似立
法者有意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訂定,而屬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公文
程式。從而,無須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預告程序。惟貴署如認管制藥品範圍及
種類之變更攸關民眾權益,於正式公告前先行預告,係為收集思廣益之效,自非法所
不許,併此敘明。
三、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0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法務部
91.01.21. (九一)法律字第0九一000一七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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