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3.14. 法律字第09100061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3月14日
    主旨:關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之相 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臺會綜三字第0九一000七五五二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 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行政程 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結論二參照)。次按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 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 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及程 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考其立法當時 基於科技研發成果之特殊性質,由行政院統一各機關之基本適用原則。其中所謂「統 籌規劃」用語固與委任規定之法制用語有別,惟依該條文義,已明確列舉項目,授權 行政院統籌規劃,從而,行政院依該規定訂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其規範內容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依首揭說明,係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 「法規命令」。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 年,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之「命 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 之法規命令(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均有其適 用,併予敘明。(法務部 91.03.14.法律字第0九一000六一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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