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請釋示「訴願書文件備齊,受理訴願機關應於 3個月內決定之;如何計算『三個月』之首 日」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1.23. 院臺規字第09200036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3日
    主旨:所請釋示「訴願書文件備齊,受理訴願機關應於 3個月內決定之;如何計算『三個月 』之首日」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社(某顧問社)92年 1月16日(92)勞資行字第 08101號函。 二、依訴願法第58條第 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提起訴願。」及第59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 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 2項至第 4項規定辦理。」規定,訴願 人得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或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其 3個月訴願決定期間,依同法第85條第 1項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 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 1項規定,應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依上開 規定意旨,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者,其 3個月訴願決 定期間,應自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訴願人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 訴願者,則其 3個月訴願決定期間,應自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至受 理訴願機關於收受訴願書後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9條規 定意旨,是為使原行政處分機關踐行同法第58條第 2項至第 4項所定之程序,並不影 響訴願決定期間之起算時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