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適用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5.01. 法律字第0九二00一四六一五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1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適用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局力字第○九二○○○五九八五號書函。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準此,既是接到命令生效,當無「以命令發布之日」為「交卸」日,且本部暨所屬機 關公務人員辦理移交時,慣例上係以指定交接日作為交卸日,並無就業務性質特殊者 另訂相關規定,亦未就經管財產或物品之清點交接,對交卸日另訂有相關補充規定。 至於「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本部未曾作成相關解釋。 三、又「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如以命令發布日為準,將造成人員尚未辦 理到職手續,即需對新職務負責之奇特現象,不僅不符現況,且不合常理、常規。準 此,本部建議「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應以指定交接日為準。 四、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二。正本: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副本:本部總務司、本部人事處、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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