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違反土石採取法與區域計畫法,致生處罰上法律適用競合時,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6.12. 法律字第0九二0七00二七七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2日
    主旨:關於未經許可設立碎解洗選場(或土石採取場),因同時違反土石採取法與區域計畫 法,致生處罰上法律適用競合時,是否應優先適用罰則較重之土石採取法論處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屏府地用字第○九二○○七七四六六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時,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 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必要者外 ,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如處罰種類相同,而從其一重處 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 旨,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本件來函所詢未經許可設立碎解洗選場(或土 石採取場)之行為,如係一行為同時構成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與區域計畫法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而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較重之土石採法第三十六條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 的者,即不得再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重複處罰。惟土石採取法與區域計畫法 之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與內政部,仍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意見後,就具體個案依法 審酌之。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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