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10 條第 1 項規 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92.07.22. 院臺規字第0九二00八八二0五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2日
    主旨:檢送本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辦理。 附件: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結論) (一)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徵收規費之規定,係基於法律 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行政 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法規命令」性質。 (二)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收費「基準」,並非法規名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上 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定 7 種命令名稱如 「標準」、「準則」或「辦法」等為之,並應洽商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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