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後再婚時,該子女姓氏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9.09. 法律決字第09200379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9日
    主旨:關於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未成年子女姓氏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七四三七七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三、夫 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關於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 ,依上開規定改從母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則原改姓之事實已發生變更而與上開規 定所定要件不符,是該子女之姓氏,似應回歸適用民法第一千五十九條有關子女稱姓 之規定。惟因姓名條例係屬貴管,仍請 貴部探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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