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國立○○大學詢問該校學生陳君因二二八事件遭開除學籍,現請求回復學籍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2.25. 法律字第09300075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25日
    主旨:關於國立○○大學詢問該校學生陳君因二二八事件遭開除學籍,現請求回復學籍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臺高(二)字第0九三00一六六六二號函。 二、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六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 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次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補償條例第四條亦有相同回復名譽之規定。查民國三十八年類此案件之「臺大、師院 四六事件」處理事宜,前經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結論略 以:「…有關恢復當事人名譽,請教育部協調臺大、臺灣師大研議適用戒嚴時期不當 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原則,頒授當事人名譽學位。」本件是否 基於平等原則比照辦理,請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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