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工廠另設售賣場所應否加入公會為會員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8.11.15. 台內社字第437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11月15日
    高雄縣松保企業有限公司所屬工廠如設有門市部,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如其領有工廠登 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而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商業 團體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分別加入工業及 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內政部68.11.15. 臺內社字第四三七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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