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法務部政風司 93.04.12. 政財字第09311058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12日
    主旨:有關某縣某鄉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貴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卓參 。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 4月 7日府行庶第0930081212號函。 二、按縣議員乙職,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1項第 9款所列之公職人員,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2條之規定,亦屬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負責人 為某縣議員之某縣某鄉槌球推廣協會,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 2項所稱「以營利為目 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時,則該 協會屬本法第 3條第 4款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三、本法第 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特定機關交易,條文例示型態有買賣、租賃、 承攬等互蒙其利之對價性契約。貴府擬辦理之長青槌球招標案,得標者之權利義務為 何,能否取得報酬或利益,如不具對價性時,則非本法第 9條禁止之列。 四、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48條第 2項規定,縣議會得議決縣預算或縣政府提案事項, 或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縣議員於議會開會時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且為 達有效遏止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意旨,避免縣議員利用前述權力,迫使縣 政府曲從與其本人或關係人從事交易,縣政府對縣議員而言應屬本法第 9條所稱受其 監督之機關,是倘縣議員任負責人之某縣某鄉槌球推廣協會為營利事業,系爭招標案 具對價性時,則該協會不得參與競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