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疑義乙 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7.12. 法律決字第09300258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2日
    主旨: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定提出申請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警署督字第0九三00九九九九八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 功能,特制定本法。(第一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二項)」其 所稱「檔案」,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 三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復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資 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 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 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準此,行政資訊所涵蓋之範圍較行政機關之檔案為廣, 檔案為行政資訊之一部分。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之規定競合時,前者為法規命 令,後者屬法律位階,自應優先適用。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行政資訊如屬業經歸 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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