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戶政機關應如何認定該裁定之效力及養子女 之稱姓等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7.13. 法律決字第09300271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3日
    主旨:關於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戶政機關應如何認定該裁定之效力及 養子女之稱姓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內戶字第000九三000七五一二號函。 二、按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 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 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戶政機關辦理此類登記事件 ,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處理之,前經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八六)秘臺廳民三字第一五0三七號函、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秘臺廳民一字 第一七六九三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七九)秘臺廳一字第0二二八四號函釋 在案。從而,法院如未查知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而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不 應予認可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 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 三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八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參照),以 謀救濟(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七八)秘臺廳一字第0二一八一號函 參照)。至有關養子女姓氏問題,仍請依職權審酌個案具體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八條及姓名條例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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