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應否補計孳息 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8.18. 法律字第09300324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18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為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發布,而未撥繳之公提儲金,應 否補計孳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部退二字第0九三二三三四三0四號書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自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是以,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溯自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發生效力,本件政務人員離職儲金之相關撥繳事宜,應如何依上開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溯及該日起辦理,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卓酌。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謂 正當理由,包括「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遇」(司法院釋字第二一 一號解釋)以及「並不禁止法律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不同之規 範」(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一號解釋理由書)。準此,本件所詢政務人員公提儲金之利 息損失,與來函說明中關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布前,未撥繳之 公提儲金亦未補償其利息損失乙節,二者事實上有無差異?是否應基於上開平等原則 為相同處理?亦請貴部併予審酌。 正本: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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