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因解除公職事件,不服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追繳已支給費用處分提起訴願 滋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09.21. 院臺規字第0930043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21日
    主旨:有關「○○○○因解除公職事件,不服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追繳已支給費用處分提 起訴願滋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內政部)93年 9月13日臺內訴字第0930005818號函。 二、訴願法第 4條第 1款規定:「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 提起訴願。」、第 5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查南投縣政府與南投縣埔 里鎮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依地方 制度法第43條第 4項:「前 3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 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54條第 3項:「…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 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第 4項:「…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 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第79條第 1項序言:「鄉(鎮、市)民代表…由縣政府… 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等規定意旨,縣政府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及其代表仍 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條第 3項、第 9條、第15條 第 1項、第 2項、第18條第 1項、第 2項、第21條第 3項、第26條第 2項及第27條規 定,亦有相同規定意旨。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自應依首揭 訴願法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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