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93年10月29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字第093009 0618號函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93.10.29. 院臺規字第09300906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93年10月29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字第093009 0618號函修正 一、自治條例:(處理流程詳附表一) (一)內容定有罰則者: 直轄市政府應逕行報院核定,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應先函交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包括法務部)於10日內將意見函復,如有必要,再請相 關組、室、會表示意見;並應於收文後 1個月內經審認其內容後,分別依下列情 形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但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 間審查時,應先敘明理由函告直轄市政府延長期限: 1.認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且無不妥適者,函復「准予核定」 。 2.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有不妥適者,退請直轄市政府再 行研酌或逕予修正核定。 (二)內容未定有罰則者(依內政部91年 6月 5日臺內民字第0910066134號令示意旨, 內容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如僅修正罰則以外之條文時,亦屬之): 1.直轄市政府應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敘 明其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其內容涉及其他部會業務者 ,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應先函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 院。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函轉本院時如未敘明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者,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應即退請該機關依規定辦理,但其屬本院 主計處主管之業務,則由該處收文,並代辦院稿函復。 2.直轄市政府未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本院備查,而逕行報院者,由本院各 主管組、室、會立即退請該府依規定程序辦理。 3.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 1之程序函轉本院備查者,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 ,如有必要,得再會請各相關組、室、會表示意見,經審認其內容後,分別依 下列情形逕行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1)認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則函復「業已備查」,如有 關機關或主管組、室、會認內容有不妥適時,其意見則一併送請該府供作為 執行及(或)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2)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應敘明牴觸條文及理由,就 全部或牴觸部分函告無效。 二、自治規則:(處理流程詳附表二) (一)直轄市政府應逕行報院備查,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文後,原則上應先函交中 央業務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如內容單純者,可免函交;其內容涉及二以上中央業 務主管機關時,應同時函交。 (二)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收受函復意見後,如有必要,得請各相關組、室、會表示 意見,經審認其內容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及自治條例後, 再依前開一、(二) 3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之程序辦理。 三、自律規則:(處理流程詳附表三) 直轄市議會應逕行報院備查,由本院秘書室收文後,參照前開二、自治規則之程序辦 理。 四、組織自治條例:(處理流程詳附表四) (一)直轄市政府應將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逕行報院備查、市議會應將市議會組織 自治條例逕行報院核定,由本院秘書室收文,並函交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會商銓敘 部、本院人事局、研考會、主計處及法務部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院。 (二)直轄市政府應將其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逕行報院備查,依其性質由本院相 關主管組收文後,函交中央業務主管部會會商銓敘部、本院人事局、研考會、主 計處及法務部後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院。 (三)本院各主管組、室、會於收到函復意見後,即分依前開一、(二) 3自治條例( 未定有罰則)及參照一、(一)自治條例(定有罰則)之程序辦理。 五、直轄市政府、市議會將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時,應同時檢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 條文對照表。 附件:研商「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否報院備查」會議(結論)93 .10.4 1.本案採體系解釋,地方制度法第62條之規定係就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組織法規 」所定之特別規定,屬同法第27條第 3項所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應依同法第62條第 1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即可,毋庸報上級政府(即本院)備查。另縣(市)政府所 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與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組織規程,亦毋庸報上級 政府備查。 2.請內政部及本院法規會配合檢討相關之函釋及院頒之「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 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3.另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 1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維持各級地方政府之組織 有較為一致之基準,中央雖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不宜過度干涉,然如何 控管各級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 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以及落實本院員額 管制政策,仍為本院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之法定職權,請內政部邀集相關部 會配合本案解釋之精神,予以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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