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財團法人出資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是否得為受託人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11.08. 法律字第0930700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8日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出資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是否得為受託人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臺內民字第0九三00七0二八五號函。二、查有關財團法 人出資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是否得為受託人,信託法及本部公益信託 許可及監督辦法並無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審查時,是否應予許可,亦乏案例可供參考 。然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與受託人有一定之利害關係,而公益信託有其目的並得接受捐 贈,是否因此而易滋弊端,應否禁止,均待研究探討建立法制。為此本部爰於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九日邀集信託法學者專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後,綜合彙整與會 學者專家意見,認為對於類似之申請案,依法而言,主管機關似無法僅以受託人為自 然人,或受託人為委託人之董事,而不予許可,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審核時,應就 個案特別考量以下幾種情形:(一)董事與受託人地位之利益衝突。(二)受託人是 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如無執行能力,必要時得命受託人提供擔保(信 託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參照)。(三)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備案或請其就課稅問題表示意 見,如無任何稅賦優惠,主管機關宜向申請人(受託人)闡明,使其能再審慎考量。 (四)財團法人董事為受託人成立公益信託,是否符合董事義務本旨?是否符合財團 法人之本旨?即是否符合法定義務與責任。(五)為防止弊端,主管機關於許可成立 公益信託時,得依得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附附款。尤於公益信託剛開始實施之 際,建制之初,更應審慎,一方面要有效運用該制度,另一方面要有效管理,使符合 信託本旨立法目的,避免被濫用。至於個案之審查,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能邀 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作深入的審核,應較周延妥當。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一份。 正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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