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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業者信用卡循環利息、違約金、其他名目收入,
合計不得超過一定幅度條款之妥適性,以及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11.30. 法律決字第0930047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擬限制業者信用卡循環利息、違約金、其他名目收入,合計不得超過 一定幅度條款之妥適性,以及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乙案,仍請依該法相關規定 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請查照。 說明:復貴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消保法字第0九三0000三四九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