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如期完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計畫」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12.19. 法律字第0940048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主旨:關於 鈞院新聞局函陳「如期完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計畫」一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鈞院秘書處94年12月 7日院臺聞字第0940057220號函及同年月13日院臺聞字第09 40057220號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按廣播電視法第 5條第 4項、第 5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 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第 4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第 5項)」次按公共電視法第 4條 規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 1億元,--。」另 按信託法第 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依來 函資料所述,本件財政部相關單位(政府持有之公股)以其持有之○視、○視股票( 股份)為信託財產,擬以自益信託由受託人財團法人○○○○文化事業基金會之名義 行使對○視、○視之股東權,則於信託契約成立及依規定轉讓股票後,該信託財產之 名義上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該基金會,嗣以該基金會(受託人)名義投資○視、 ○視,與首揭規定,是否相符,有待斟酌。 正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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