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退休基金之資訊得公開之範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4.25. 法律字第09500154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5日
    主旨:奉 交下有關 鈞院勞工委員會所報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基金之資訊揭 露範圍,囑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 鈞院秘書處95年 4月14日院臺勞議字第 095015729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 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其所謂「特種基金」係指依預算法第 4條第 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本法第 4條立 法理由參照)。是以,如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之相關操作資訊為中央機關或 特種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機關所作成或持有者,即屬本法第 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 ,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18條第 1項訂有 9款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本案勞工退 休基金或勞工保險基金之資訊公開範圍是否符合所列 9款情形而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基金資訊作成或取得機關本於權責依個案審認。惟該政 府資訊如屬已歸檔之檔案時,依本法第 2條規定,自有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 四、末按 鈞院勞工委員會如認基金性質特殊,適用前開本法第18條規定尚有不足者,建 請於相關法規中明定,以杜爭議,並利基金之運作。 正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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