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大學對歷年服務未滿年限拒絕賠償公費之畢業生之追償作業,經催繳仍不繳還,得否依 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6.01. 行執一字第09500029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日
    主旨:關於 貴大學函詢「審計部建議本校對歷年服務未滿年限拒絕賠償公費之畢業生,依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方式追償」一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大學95年 5月25日校關字第0950002774號函。 二、來函略謂:「審計部對本校擬委請律師向拒賠公費者提起給付訴訟之作法,認為不妥 ,另建議本校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予以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 則由本校移送各該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本校認為對警察教育條例第 9條修正前 離職者而言,其適法性似有疑義,…」是以函請本署釋疑,合先敘明。 三、按「…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之。」「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 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 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 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行政執行法第 4條第 1項但書、第11條第 1項定有明 文。是以合於上開規定之要件者,得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至於執行名義所 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非本署所得審認,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 會第47次會議決議:「…行政執行處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 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 負責。…」請參照。是以,來函所詢問題,請向權責主管機關函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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