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各項會議紀錄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7.12. 法律決字第09500261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2日
    主旨:關於所詢學校各項會議紀錄(如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導師會議、主管議等)是否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會研字第0950012203號函移來台端95年 6 月19日電子郵件陳情書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 錄,除依本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同法第 7條第 3項 規定:「第 1項第10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 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所 稱「合議制機關」,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 (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準此,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學校,其內容所 召開之各項會議,非屬上開「合議制機關」範疇,故旨揭會議紀錄,尚無本法第 7條 第 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法第 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 6條規 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 應適時為之。」是以,旨揭會議紀錄雖非「應」主動公開項目,然如無本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仍得主動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併予敘明 。 正本:李○○君 副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