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之組織屬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10.26.法律決字第09500411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主旨:關於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之組織屬性,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總隊 95 年 10 月 24 日空勤行字第 0950005185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3 項所明 定。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 及「對外行文」等 4 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 年 11 月 7 日(74)台組一字第 081 號書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有關 貴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下稱本籌備處)之組織屬性乙節,按 貴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空中消防隊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惟查本籌備處 整併於 貴總隊前,係依「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運作,尚 未依法設置,且依該暫行組織章程第 10 條規定:「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 成立時裁撤。」準此,本籌備處應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尚非依 法設置之行政機關。另查「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既未曾依法設置,自無與本籌 備處之法律身分是否相同問題,併此指明。 正 本: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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