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是否應予以廢止部份,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14 號解釋並本於職職權審議,且注意法規廢止或修改之後續信賴保護及相關補救措施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10.31. 法律字第0950034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主旨:關於臺灣省各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之適用期限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9月 1日局給字第 09500231822號書函。 二、按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 ,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 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 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 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 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曾任…,其退休 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 ,前經司法院釋字第 614號解釋在案。本件所詢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 休辦法是否予以廢止疑義乙節,請貴局參酌上開解釋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惟主管 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法規時,宜請一併注意有無信賴保護之問題以及是否 應予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等情形。併予敘明。 三、至於來函說明二之(二)所詢疑義,因來函所述事項不明,且未附相關資料,又事涉 銓敘部職掌事項,建請徵詢該部意見。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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