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公司行號依法加入商業及工業團體者可否向商業團體申請退會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0.1.17.台內社字第47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月17日
    公司行號依法加入商業團體為會員後,又依法加入工業團體為會員,如其符合商業團體法第 十五條(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所定之要件,自得予以退會,否則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現行條 文第十三條)及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分別為工業及商業團體之會員。(內政部 70.1.17. 臺內社字第四七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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