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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其身分從非原住民身分父或母姓,變更為原住民之父或
母姓時,雖然原住民身分法係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之特別法,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規定之別特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因此原住民身分法仍應優先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08.24. 法律字第0960027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4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適用法令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 7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06252號及同年 8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601284
72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之規定,並衡酌法規競合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1條、第 7條規定:「為認定原
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 4條第 2項及前條第 2項、第 3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
59條及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之限制。(第 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
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 2項)第 1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
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 3項)」關於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
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
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本件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原從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姓,嗣後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雖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項俱有規定,惟依上開說明,原住民身分法上揭規定係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
例之特別法,揆諸首揭規定,縱於民法第1059條上揭規定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仍應
優先適用。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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