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電信公司提供機車新車領牌之相關資料予機車製造商,如其資料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 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之問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11.19. 法律決字第09600421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主旨:關於○○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為提供予機車製造商之全市場機車新車 領牌數據資料,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11月 1日交路字第0960010257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 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合先敘明。 三、次按 貴部來函所附○○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96年10月25日數行三字第 0960001371號函說明三所示:「目前本分公司依與機車製造商之簽約內容,提供機車 新車領牌欄位包括:機車之車主性別、縣市鄉鎮名稱(非地址)、汽缸數、廠牌名稱 、檢驗單位、排氣量、發照日期、定檢日期、車型名稱、顏色代碼、引擎號碼、監理 單位、車主出生年。」準此,該分公司依約提供機車製造商之上開資訊,如其並未與 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 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四、另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 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前開○○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民營化,並非政府機關,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供參。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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