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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
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
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
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3.12. 法律決字第0970008156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2日
主旨: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
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 2月29日局給字第0970004906號書函。
二、查銓敘部89年12月及90年 1月間召開「關於金馬區戰地政務實施期間公務人員權益問
題協調會議」,係考量金門地區戒嚴時期之公教員工,因特定具體事實以行政處分被
撤(免)職,依現行法律規定對照衡酌,此等處分顯失衡平性,爰以回復受損權利。
本件自治條例明定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參照上開協調會議之
意旨,其要件似欠明確。又,金門縣政府原頒實施要點與本件自治條例規範內容相同
,究應如何銜接;及業依原要點請領救濟金者得否再依本件自治條例重複請領等,未
予規範,恐滋疑義。
三、另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縣(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
定自治法規。本件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事
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仍建
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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