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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以上
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
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
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9日
主旨:所詢行政罰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執行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 1月31日公法字第0970000973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故主觀
上以行為人出於故意為必要,即主觀上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客觀上須
有共同實施之行為,即義務主體與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外部之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參照96年 1月 3日法律字第0950041114號函意旨)。
三、本件來函所示,事業結合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
先向貴會提出結合申報;所稱事業結合申報義務人,係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條
第 1項所列各款事業。至有關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
控制事業而負有結合申報之義務者,如經貴會認定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應
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及40條規定予以處分,其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可能與結合
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共同違反申報義務,宜由貴會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之。
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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