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於代辦繼承登記時 ,該不動產有欠繳相關稅務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稅捐發生時間之處理方式等相關規定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6.11. 行執一字第09700038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11日
    主旨:檢送法務部函轉財政部97年 6月 2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91800號令公函(影本) 1件 ,請 查照。 說明:依法務部97年 6月10日法律字第0970020272號函辦理。 附件一: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97年 6月10日法律字第0970020272號 主旨:檢附財政部97年 6月 2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91800號令影本,請 查照。 說明:查本件係貴屬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查封被繼承人遺產之土 地、建物,因該遺產尚有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稅款未繳清,不得辦理繼承登記,致 未能順利進行之執行疑義乙案,前經本部以97年 2月 4日法律字第0960048996號函建 請財政部同意並轉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是類案件,得以記帳方式,准予核發同 意移轉證明書,俾利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嗣該部研議後令知各稽徵機關應配合辦 理之事項,並副知本部。 附件二: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 6月 2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91800號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 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 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96年 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 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 第 6條第 3項規定代為扣繳。 (二)91年12月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年 1月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 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 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三)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 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 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二、本部82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 821506182號及96年 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880 號 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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