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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避免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等,如確有必要者,應
知會政風機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9.22. 法政決字第0970034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2日
主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5 點之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12 日住福利字第 0970304327 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5 點第 1 項明定「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
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其目
的在提醒公務員應妥善處理財務,避免因金錢借貸、合會或擔任保證人之過程,陷入
財務窘困,進而影響公務。
三、公務員常見之辦理房屋、小額貸款抑或擔任他人財物、身分之保證人等,均請自行衡
酌財務風險並審慎處理,當事人如認確有必要者,方再知會政風機構登錄;至「中央
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 5 點,於申請手續中訂定尋覓公務員擔任連帶保證
人部分,與本規範規定尚無不合。(法務部 97.09.22. 法政決字第0九七00三四
五六八號函)
正本: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副本:本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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