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國稅稽徵機關依法承受不動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明書,其權利人及管理機關應分別記載為「中華民國」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但因事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內政部土地登記之業務,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就該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應記 載事項,如無疑義,各行政執行處則應當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4.01. 行執一字第09800014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1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國稅稽徵機關依法承受不動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明書,其權利人及管理機關應如何記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 2月26日台稅六發字第 09804507560號函。 二、按稅捐稽徵機關代表國家以債權人地位,將欠稅案件移送執行,如執行結果,依強制 執行法第80條之 1第 2項、第91條第 1項及第95條規定承受義務人之不動產者,貴署 認依國有財產法第 2條、第 4條、第12條、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條及內政部55 年 4月25日台(55)內地字第199949號函,該承受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其權利 人及管理機關應分別記載為「中華民國」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節,事涉貴部國 有財產局及內政部土地登記業務,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就前揭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記載事 項,如無不同意見者,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當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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