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之「建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於函頒下達間接 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時,應確實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0 號意旨,應予地方政府人 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事前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具書面」提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98.05.19. 府法二字第09800036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主旨:有關「臺灣省97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 貴府提案「建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於 函頒下達間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時,應確實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0號意旨 ,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事前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出具書面意見」案,業經行政院秘書長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425A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前經本府依據「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 貴府提案於 98 年 1 月 19 日以府法二字第 0981800012 號函報請行政院參採,經行政院秘書長函復略 以:「……請本院參採一案,業以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 425 號函請本院所屬各部會查照辦理在案」。 三、檢附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425A號及第 0980020425 號函影本各 1份。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 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臺東縣政府、本府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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