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因公務作業所紀錄之各式資料,如具機關法定職能運作、保障機關法定權益、提供民眾 資訊、學術研究參考、影響社會公益及保存文化制度等性質者,應依法辦理歸檔並妥適保存 與開放應用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檔案管理局 98.05.22. 檔徵字第098000915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2日
    主旨: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請確依檔案法令相關規定歸檔 管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 97 年 12 月 24 日檔徵字第 0970010231 號函諒達。 二、過來部分機關仍有應歸檔之重要文件散俠情事,為使彰顯機關發展歷程及業務成果之 各類型公務紀錄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請就存置於業務單位或各級首長、副首長辦公 室,具下列性質且足供機關內外部使用之檔案,辦理歸檔: (一)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二)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三)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四)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五)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六)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正本:總統府第二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安全局、立法院秘 書處、司法院秘書處及司法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行政院 秘書處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省(市)、縣(市)政府、省(市)、縣(市) 議會 副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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