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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人申請更正其父姓氏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7.07. 法律決字第0980018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7日
主旨:有關郭○雄先生申請更正其父「郭○吉」姓氏為「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4 月 30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19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申請更正郭直吉姓氏部分:
按日據時代民事習慣,招婿仍稱本姓(「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本部編印,
93 年 5 月,頁 120),又依來函所附申請書所載,郭○吉於昭和 11 年 3
月 10 日與砂山贅婚除籍並入籍,而於昭和 19 年 6 月 17 日始變更姓名為砂
山直吉,故其變更姓氏似與日據時期有關贅婚之民事習慣無涉。至於本件申請人
主張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事,擬依姓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更正其父「郭○吉」之姓為「劉」乙節,事
涉貴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自行審認之。
(二)郭○雄擬依現行民法規定,申請變更從父姓「劉」部分:
按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招婿婚子女歸屬於招家或被招家,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
(同前書,頁 120121),又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
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
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依本件函附資料所示,郭○雄之
父母贅婚,惟未見有約定子女從姓之資料,故除當事人間提出曾有約定從父姓之
相關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戶籍資料所載郭○雄從母姓之登記有錯誤。是以,郭○
雄如欲「變更」從父姓(劉姓),須以戶政機關核准申請更正其父之姓氏為「劉
」為前提,並應符合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規定之要件,請求法院變更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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