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2條第 2項所稱「行政機關」之認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9.20. 法律決字第09990394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20日
    主旨:關於雲林縣立○○高級中學辦理擴增教育用地,需徵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 ,是否得為土地徵收條例所稱之需用土地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部99年 9月 1日台內地字第0990165947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 」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74年11月 7日台(74)組一字第 081 號書函、本部90年 4月 6日法律字第009007號函參照)。換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 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 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本部 98年12 月 1日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函參照)。 三、有關本件雲林縣立○○高級中學,依貴部來函所附資料觀之,係屬依法設置得對外行 文之獨立編制;至其預算,99年度預算書標題名為「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歲出計 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觀其「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名稱與編號」欄已載明 為「5102004520 2各高級中學-○○高級中學」,另「承辦單位」欄亦標示係「各高 級中學-○○高級中學」,顯見並未失其預算編列上之獨立性(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9條參照)。另參諸最高行政法院94年 6月21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謂『 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 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 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 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之見解,本件雲林縣立○○高級 中學可認係屬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 四、檢還貴部來函所附「雲林縣立○○高級中學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及其附件原本。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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