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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第32條規定,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又受撫卹遺族經褫奪公權,其撫卹金發放等相關疑義,依該條修正說
明,可參採公務人員撫卹法主管機關所作解釋,而為相同之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3.28. 法律字第1000007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遺族褫奪公權期間年撫金停發、追繳及順延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年 3月14日國力規劃字第1000000812號函。
二、按現行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2條(91年12月27日修正前原列第22條)
係於85年10月 2日修正公布,即參照60年 6月 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1條
條文予以修正簡化(立法院公報85卷第35期院會紀錄參照)。是以,關於本件所詢本
條例第32條有關受撫卹之遺族經褫奪公權,其撫卹金之發放等相關疑義,依本條例第
32條之修正說明以觀,應可參採公務人員撫卹法主管機關所作解釋,而為相同之適用
,合先敘明。
三、次查有關旨揭所詢疑義,業經考試院及銓敘部分別解釋在案(考試院78年10月19日七
八考台秘文字第3297號函、銓敘部81年 1月27日八一台華特三字第 0665310號函、銓
敘部89年 4月10日八九退三字第 1875142號書函及銓敘部89年 8月11日八九退三字第
1930296號書函),貴部既已同時函詢銓敘部,建請先參酌該部意見,如尚有疑義,
再請併同該部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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