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所稱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7.11. 法律決字第10000185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1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所稱「命令」是否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 7月 6日部法一字第1003405784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74條之 1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 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年內,以 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命令」,包 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不及於行政規則(本部92年 4月 1日法律字第0920011182號 函參照)。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上開法規名稱之特定用語,故行 政院所訂「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其所稱「法規」而得以適用前開 7 種用語者,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而「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參照該注意事項第 1點及第 6點)。 準此,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 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 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 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 2項規定,包括機關內 部之一般性規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故行政規則倘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 2 項第 1款參照),其當會涉及貴部來函所詢「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正本:銓敘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第 2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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