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函詢桃園縣大園鄉前劉姓鄉長擔任該鄉第12、13屆鄉長,於任第12屆鄉長期間因 涉貪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可否申請第13屆鄉長退職酬勞金一案,復如說 明二。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0.12.26. 法律字第10000608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函詢桃園縣大園鄉前劉姓鄉長擔任該鄉第12、13屆鄉長,於任第12屆鄉長期間因 涉貪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可否申請第13屆鄉長退職酬勞金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11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889號函。 二、按貴部96年 7月17日召開「研商有關連任民選首長因任期內涉及刑案經判決確定,可 否分屆申領退職酬勞金疑義案」會議之結論(二)略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 定,鄉鎮長任期 4年,連選得連任 1次,故其所謂『任期』應以 4年為 1屆,且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2條並未規定不得分屆請領鄉鎮 長退職酬勞金,又依同法第 6條亦無如有 1屆任期『涉案』,即不得領取另 1屆退職 酬勞金之規定。因此連任之各屆任期均分別為 1任期,並非 2屆合併一起始稱 1任期 ……」貴部似認「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6條規定「於 任期內」,係以涉案時為認定,上開結論,本部敬表尊重。是就本件大園鄉前劉姓鄉 長申請第13屆鄉長退職酬勞金一案,應仍有上開會議結論之適用。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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