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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元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8日
主旨:有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元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4月12日府授法調字第1010060390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 1項本文、第35條第 2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
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
,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 3款第 6目、第23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六)直轄市
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
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如欲增加調解成立案件之獎勵金,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
,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
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
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
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貴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元獎勵金乙
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政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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