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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2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8.03. 法律字第10100126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3日
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2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6月26日內授營綜字第 10108058182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準此,合法之非授益處分作成後,如因事實或法令變更,原處分效力已不宜存續
者,則於符合上開規定要件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裁量,決定是否廢止之;但如廢
止後,依現存之事實與法令狀態,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
限。至本件是否依法不得廢止及本案已進入訴願程序,得否選擇不適用訴願法第58條
第 2項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條廢止等問題,事涉行政救濟及對個案事實之認定,本
部未便表示意見,請貴部參考前開說明,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審酌之;如有訴願法上開
規定之適用疑義者,宜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法規會)。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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