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為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 1所稱「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全國性專業團體」所涉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2.26. 法律字第10103110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為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 1所稱「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所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勞中二字第1010203063號書函。 二、按財團係指財產之配置,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為達成捐助人於捐助章程指定之長期 目的所設置,係獨立之權利主體者,至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 程或遺囑定之(參民法第62條),其必設機關僅有董事一種,並無社員之存在(黃立 著,民法總則,90年 1月 2版,頁 146至頁 150,元照出版社)。至人民團體係由會 員組成,種類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參人民團體法第 1條及第 4條), 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準此,財團法人應為「財產」之結合體,與 人民團體屬於「人」之結合體,尚屬有別,故財團法人即非人民團體法所定之「人民 」團體。至其他法規所定「團體」之範疇,自應視各該規定分別認定。三、另按職業 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之 1規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 證(第 1項)。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 辦理(第 2項)。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 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項)」另依本條授權所訂定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3條第 2項規定:「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二、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依上 開規定,申請認證之單位需符合「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及「 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二要件,然財團法人並非以人的組合 而成立,亦無從判斷其會員所從事之職業技能為何,故難認財團法人符合上開要件, 為本法所稱之「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至本辦法上開規定何 以限於具「會員」之團體,因涉本法及本辦法之立法原意,宜由貴會本諸職權卓酌。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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