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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86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
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規定不予處罰一節,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3.28. 法律決字第10203502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違反建築法第86條擅自建造,其違法狀態繼續,是否可依
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規定不予處罰一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年 1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84433號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建築法第86條第 1款強制拆除之性質上是否屬行政罰、有無行政罰法第
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以及可否對違章建築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
或命拆除建築物,又處怠金或命拆除建築物是否適用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規定等節
,前經本部91年12月11日法律字第0910045357號函、95年 2月 8日法律決字第095000
4671號及98年 2月26日法律字第0980003096號函復貴署在案,仍請參照,另請一併參
照本部98年 4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函。
三、次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
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
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署如業務
上有需要,請先查明有無類似案例之處理意見,並洽請貴署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
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由貴署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
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四、檢附前揭本部函釋影本各一份。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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