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已公開之作品如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機關是否可因保護智財權而對原作品涉個資 部分不處理乙事,復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0日
    主旨:有關已公開之作品如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機關是否可因保護智財權而對原作品涉個資 部分不處理乙事,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9月 7日文資字第 10120340492號書函辦理。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 條第 1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條規定:「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又文 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事項,係文化部法定職掌之一 (文化部組織法第 2條第 3款參照)。是以,有關貴部於「國家文化資料庫」所蒐集 建置數位著作中,若有涉及個資法所適用之個人資料範圍,倘貴部係基於「文化行政 」(代號16)、「文化資產管理行政」(代號17)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其法定職務 之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次按個資法施行前,雖已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惟尚未適用至任何自然人 ,故自然人之個人創作行為於個資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 無依現行個資法進行審認。準此,本件著作人柏楊於著作中引用個人資料當事人(即 道歉人)於聯合報刊登之「道歉啟事」全文,包含道歉人之姓名、住址等,若以柏楊 全集出版日期為據(附件 3),應屬個資法施行前之行為,且柏楊先生已死亡,非個 資法可溯及規範。至於個資法施行以後,著作人所創作之著作物,如涉及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上仍適用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另再視具體個案認定 有無個資法第5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適用。另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 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聯合報刊登之「道歉啟事」若係屬「已公開發表著作」,亦請一併注意上開規定 。 四、至於著作人有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時,貴部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採取相當之措 施,本部表示尊重,若針對柏楊全集著作之數位檔遮掩或刪除部分內容,因涉及著作 權法之解釋適用,建請貴部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正本:文化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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