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檔案法第 2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 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7.16. 法律字第102001340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7月16日
    主旨:有關貴總處來函詢問人民申請複製財政部52年 9月12日開會通知單及同年12月30日函 有關美軍人員車輛肇事賠償辦法草案檔案副本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年 6月24日主預國字第1020011144號書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來函所詢旨揭資訊雖屬政府資訊之一種,惟依檔案法第 2條規 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 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 之檔案。」,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 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合先敘明(本部99年 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 99年 9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99040632號函參照)。 三、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 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 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來函所詢旨揭資訊是否符 合上開規定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資訊持有機關本 於職權認定之。 正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一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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