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請求權時效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3506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2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請求權時效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議會 102年 7月16日高市會人字第1020002868號函。
二、按 102年 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
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
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項)公法上請
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 2項)…」上開規定係自 102年 5月24日起生效
施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是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
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 102年 5月23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年 5月
23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其已消滅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三、次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
本部 100年 4月 7日法律字第0999053823號函參照)。依民法第 128條規定:「消滅
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及第 129條第 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
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關於本件所詢旨揭案件是否可據其請求
發給加給給與乙節,事涉個案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期間計算及有無中斷事由等事實認
定,宜請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自行審酌判斷。
正本:高雄市議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