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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提供非納稅義務人之相關文件資料者,是否有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15日
主旨:關於貴會所詢如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提供非納稅義務人之相關文件資料者
,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8月 2日全聯會字第 1020654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
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稅捐稽
徵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各
該特別規定。是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
30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為調查課稅資料之執行業
務所需之有關文件。至要求提供之文件,是否確屬調查課稅所需,則應注意行政程序
法第 7條比例原則及個資法第 5條規定,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本部 101年 7月
2日法律字第 10100569620號函參照)。
三、次按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是以,貴會如提供旨揭資料予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6條但書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自得為特定
目的外利用(本部 102年 4月15日法律決字第 10200029900號函參照)。
正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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