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7月 9日台財稅字第 10204582280號函。 二、按貴部(包括受貴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代發獎金單位)為發給統一發 票中獎獎金,得否蒐集、處理及利用中獎人之個人資料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102年 1 月 7日法律字第 10100261220號函(諒達)所示意見。 三、次按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 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 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20條第 1項本文規定:「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民眾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 關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 38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眾委託營業人「代 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 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 事務(代號69)之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 於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如何加強營業 人辦理代為兌領獎金業務之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事涉貴管稅務事項,宜 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之。另建議貴部加強宣導民眾認知營業人代客兌獎之性質,俾使 民眾自由選擇統一發票兌領獎金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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